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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5-12-13 17:17:56   by: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友会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友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有义务维护本制度的完整性。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校友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校友会经费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或个人捐赠现金的管理;
(二)按理事会决定对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活动开支情况进行决算;
(三)负责审核校友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四)对校友会经费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五)每年一次对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校友会接受捐赠,必须开具校友会的有效收据。
第六条  校友会现金经费必须存放在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取的现金经费必须准确记账,及时交存银行。
第七条  校友会经费独立核算,由账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校友会领导应不定期对资产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资产及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九条  校友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根据工作安排,召集校友会有关工作会议的开支;
(二)校友会活动费:由校友会组织的全体会员参加的活动经费开支;
(三)校友会理事会授权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章 报销制度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所报销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票据。
第十二条  校友会费用支出原则上经校友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并向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报告。
第十三条  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秘书长共同签字,交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校友会章程、本制度的票据,财会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校友会财务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并随时接受会员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校友会在校友会网站上(按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每一年理事会上作年度财务报告供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校友会换届,必须接受由校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小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5年4月25日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在具体实施中可不断补充完善,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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