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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校友会章程


2023-06-14 16:54:07   by:   

广州新华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新华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新华学院(包括它的前身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  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引领,保证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代表)机构须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在本会授权、认可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州新华学院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通过对地方校友会、院系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协同地方校友会、院系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四)通过刊物、网站以及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

(五)筹集、运作广州新华学院校友基金,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六)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和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广州新华学院校友(包括在广州新华学院及它的前身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就读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上一条条件者,经与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联系,通过审核者,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或者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由校友会、各分支机构以及代表机构推选代表组成, 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制定校友代表产生办法;

()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应当召开校友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本人出席,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者,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制定校友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执行校友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 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广州新华学院校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任命秘书处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各项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秘书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对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校友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对本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四) 对本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校友会纪律,损害校友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 校友和其他社会捐赠;

() 广州新华学院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来自任何渠道的收入都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528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原于2015425日制定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友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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